案情简介:
上诉人余某与被上诉人罗某于2009年9月12日举办结婚典礼仪式,2014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。2011年4月23日生育长女罗A,2014年2月18日生育次女罗B。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,草率结婚,婚后常因琐事吵嘴生气,被上诉人经常对上诉人实施家庭暴力。上诉人要求离婚,罗B由其抚养,罗A由被上诉人抚养,并分割两间三层的楼房一套。余某称该房屋是用结婚时的11万元彩礼所建,罗某则称给余某的钱并非彩礼,是结婚时的建房款。
争议焦点:
该11万元的性质,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。
案件结果:
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准予离婚。罗B由余某抚养,罗A由罗通抚养。房子问题因余某未能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属及相关证明,对该请求不予支持。余某不服,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供建房子所用的钱是彩礼的证据并不充分,遂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