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简介:
原告樊某与被告井某于2005年12月30日在浉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,2009年2月22日生育大女儿,取名樊A,2011年7月9日生育小女儿,取名樊B。2014年夏天,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,且被告为与第三者约会,在凌晨将两个年幼的孩子独自放在家中。现原被告已分居多年,双方感情确已破裂,但无法就孩子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两个孩子都归其抚养。
争议焦点:
孩子的抚养权问题。
案件结果:
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,樊B归被告抚养,樊A由原告抚养。房产原告分得60%,被告分40%,共同债务双方各承担7.5万元。